第15章:也许为真——但你无法证明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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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标题听上去像是小毛贼可能对警察说的话。但实际上,它宣称了过去100年里逻辑学中另一个最重要的结果。(快速警告:前面的章节中我使用了小写字母 ( 等等) 表示语句。本章我将使用大写字母( 等等)表示语句,以避免任何可能与数字的混淆。)
莱布尼茨不是逻辑学史上唯一有雄心壮志计划的逻辑学家。另一个人物是20世纪最重要的数学家之一,大卫·希尔伯特(David Hilbert,1862-1943),生活和工作于哥廷根。其计划通常称作数学基础的希尔伯特纲领(Hilbert Program in the Foundations of Mathematics),该纲领试图证明数学是一致的,即证明在数学中永远不会证明形如 且 的东西。1920年代,数学家仍然处于发现罗素悖论(我们在第5章见过)及其他同类悖论带来的震惊之中。这类悖论冲击到数学最核心的部分。希尔伯特想确保这种事情以后再也不会发生。
我们在这里要稍微小心一点。对一致性的证明当然也是数学证明。若数学是不一致的,或许它终究可以证明其一致性。事实上,若使用的逻辑是我们在第2章中见过的那种,若数学是不一致的,则它能证明一切!正如我们在那里见到的,在这种逻辑中,任何命题都可以从矛盾中得出。因此,对一致性的证明必须在某种特别安全的数学推理中完成。希尔伯特称这种推理为有穷的(finitary)。不过这与我们要讲的内容并不相关。
有关的是下面这些。要证明某个东西是一致的,你首先要对它有个确切的了解。如果你要运用数学证明它,你要对数学有个精确的界定。因此,作为其主要主要纲领的预备步骤,希尔伯特需要为数学提供一个恰当的公理系统,从而证明其一致性。
一个公理系统由一组公理(axioms)构成。公理是无需证明即可被接受的东西。(公理集可以是有穷的,也可以是无穷的。但如果是无穷的,则我们要能识别某个东西是不是公理。具体而言,需要有一个算法来判定这件事。)该系统中的一个证明(proof),就是一个陈述序列,其中每个陈述要么是一条公理,要么可以从前面的陈述通过推演得到。该系统的定理(throrems),就是每个证明最末尾的陈述。于是,定理就是从公理出发,最终能推演得到的东西。
公理化方法是数学中的一个古老方法。它被古希腊数学家欧几里得(Euclid,公元前 4 世纪中叶至 3 世纪中叶)应用于几何。不过,有点奇怪的是,直到 20 世纪,该方法才在数学中被广泛应用。在此之前,数学中被公理刻画的部分,就只有几何(或者更准确地说,是各种几何;19世纪初,数学家已经知道除了欧几里得几何之外的其他几何——非欧几何)和抽象代数的某些部分。
希尔伯特的宏伟计划则要求所有数学都被公理化。即,我们需要一个公理系统,其所有定理恰好是所有真的数学论断(无论人们如何理解数学中的真是什么)。这种公理系统的存在性,被或许是20世纪最著名的逻辑学家、奥地利数学家哥德尔(Kurt Gödel,1906-1978)反驳了。哥德尔表明,别说整个数学,就是对数学中关于自然数(0,1,2,…)的部分,也无法提供这样一种公理系统。数学中的这部分通常被称作算术(arithmetic)。因此,哥德尔证明的是,即使有公理系统可以刻画算术的部分真理,也没有公理系统可以刻画算术的全部真理。正如逻辑学家所说,该公理系统必定是不完全的(incomplete)。
有了我们在第14章学到的东西,哥德尔的结果就可以以相当直接的方式证明。证明仍然是归谬法。考虑一个能谈论数并能表达对数的操作(加、乘等)的符号语言。这种语言并不难得到。在该语言中可表达如下陈述:编码为$n$的程序输入 后会终止。(要证明这一点需要费点功夫,但并不难。)称该陈述为 。现在假设存在一个完备的关于算术的公理系统,即一个其所有定理恰好是该语言中所有真陈述的公理系统。于是就存在一个判定 是否为真的算法:我们只要以一种系统的方式开始证明所有定理即可,确保任何可被证明的迟早被证明。(不难设计这样一个程序。)这样,迟早要么得到 的证明,要么得到 的证明,从而判定上述问题。(我们可能不知道要多久才能完成,但这不重要)。但第 14 章的停机定理告诉我们,不存在一个算法能判定这件事。因此,不存在这样的公理系统。
我刚刚概述的证明并非哥德尔本人的证明。事实上,哥德尔的证明出现于 1931 年,而图灵证明停机定理是在 5 年之后。但哥德尔的证明和图灵的证明一样精巧——如果说不是更精巧的话——而且也使用了某种自指。哥德尔证明的概要如下。
假设我们在有一个其语言有足够表达能力的算术公理系统。该系统的所有定理都为真,但它可能无法证明该语言中所有真的陈述,因此它可能是不完全的。该语言的一个数学陈述就是一段文本。正如我们在第 14 章指出的,这样的陈述可以被编码为一个数。一个计算机程序就是一个陈述序列,同样正如我们在第14章指出的,它也可以被编码为一个数。但一个数学证明也只是一个陈述序列,因而也可以以相同方式编码为一个数。
现在考虑这个陈述: 是编码为 的陈述的证明(的编码)。该陈述本身是一个关于数的陈述,它可以表达为该语言中的一个语句 。并且,只要该系统的公理足够强,就有:
若 的确是编码为 的定理的证明(的编码),则 可在该公理系统中被证明。
要证明这些事情实际上相当难,需要一些可观的数学。但它可以做到,正如哥德尔所证明的。
说编码为 的陈述是可证的,即是说它存在一个证明:。但是——这是哥德尔证明的真正巧妙之处——通过一个精巧的构造,我们可以找到一个本质上形如 的语句,其编码恰好是 本身!该陈述相当于说,本陈述(在系统中)不可证。称该语句为 (代表哥德尔)。
现在,假设 ,即 ,在该公理系统中是可证的。那就有个数 是 的某个证明的编码。这样, 就为真,因而在公理系统中是可证的(根据上面的 )。但由此可得 是可证的。于是该公理系统就是不一致的。假设系统要是一致的,则 就是不可证的。但如此一来它就是真的,因为它恰好就是说它自己不可证!因此,该语言中有真的语句在系统中无法被证明。这样,算术就没有完全的公理系统。
哥德尔定理——无论它是如何证明的——明确表明了公理化方法在数学中的限度(这不是说公理化方法不应该被使用:事实上,如今公理化方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是数学方法的主要部分)。特别的,它给了希尔伯特纲领致命一击。算术无法被公理化——更不用说整个数学了。哥德尔的结果已被认为有很多哲学上的后果,包括关于数的本质,我们关于数的知识,甚至是人类心灵的本质。争论仍在继续,我们这里就不展开了。
让我再次以提出关于该定理的一个问题结束。我给的两个证明在数学上是无可辩驳的。但两个证明都做了一个假定(希尔伯特当然认为——或至少希望——它是成立的):即关于数的真陈述,以及刻画其任何部分的公理系统是一致的。这在哥德尔的证明中是相当明确的假定,而我也在第一个证明中给出了。该证明假定 和 中恰好有一个会出现,从而确定事情是如此还是那般。但如果系统是不一致的,这就不再成立:可能两个一起出现,使得事情悬而不决!
本章要点
一个算术公理系统是完全的,若它能证明其语言中的所有真语句。
没有其语言具有足够表达力的公理系统是完全的。
该结论可由停机定理推出。
它也可以通过考虑本质上相当于说本语句(在系统中)不可证这样的语句而证明。
尾声:哥德尔第二不完全性定理
本章我们考察的结果有时称作哥德尔第一不完全性定理。在证明这一结果的同时,哥德尔还证明了另一个结果,称作第二不完全性定理。它本质上表明了,如我我们有一个我们考察过的那种一致的公理系统,则它无法证明被认为表达了该系统一致性的语句——只要该系统是基于我们在第2章中看到的逻辑。事实上,有了 Löb 定理,可以很容易证明这一点。
即:
该定理给了希尔伯特纲领第二个打击。回顾一下,该纲领的目标首先是公理化数学,然后其次是证明该公理系统是一致的。这样的证明当然是数学证明,因而在系统自身内可以实现。第一不完全性定理表明,纲领的第一步不可能实现。
现在,正如有些读者可能看到的,哥德尔证明中使用的语句 很像我们在第 5 章见过的说谎者悖论的表亲。两个都对某个语句,即它自己,说了它不具有某个关键性质。事实上,有一个关于可证性的悖论与说谎者悖论密切相关。考虑如下语句:本语句不可证。假设它是可证的,则它是真的。因而它是不可证的。因此(据归谬法),它不可能是可证的。但我们刚刚证明了这一点,因此它是可证的!
如果我们试图对语句 在其公理系统中进行这种推理,则它无法在该系统中再现。或许令人惊讶的是,若系统是一致的,则可证的都是真的这一论断并不能在系统中得到证明。(这一点由德国数学家Martin Löb(1921-2006)在 1955 年证明,因而通常称作 Löb定理。)因此该悖论无法用于证明公理系统的不一致性。然而,它确实表明,自指悖论就藏在算术周围。考虑到这一点,人们或许不应该如此自信地认为,关于数的真理是一致的。
首先,注意到既然系统能证明 ,那么若它还能证明 ,则它就是不一致的。反过来,若它是不一致的,则它能证明 ,因为从矛盾可以推出任何结论,这是我们在第 2 章中提到的。因此,系统是一致的一个简单说法是说它无法证明 。
现在,设 是该语言中的任何语句,记其编码为 ,则 Löb 定理更精确一点的表述如下:
若系统能证明语句 ,则它也能证明语句 。
若系统无法证明语句 ,则它无法证明语句 。
因此,作为特例,若它无法证明 ,则它无法证明:
换言之,若它是一致的,则它无法证明 。
但这样一来它就也无法证明 ,因为无论 是什么, 都可以由 推出(如第 7 章中的真值表显示的,若 为假,则 为真)。因此若系统是一致的,则它无法证明 ,即(无法证明)它是一致的。这就是哥德尔第二不完全性定理。